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的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