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

(二)破坏森林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警示牌等设施、设备;

(三)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

(四)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