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生产、建设、勘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加强森林防火安全防范,并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检查站应当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