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