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扑救物资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和检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