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