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