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湿地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湿地名录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方式、种类、时间、地点等内容作出规定的;
(四)未依法对征用、占用、临时占用湿地以及在湿地内从事的建设活动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未依法及时受理、查处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