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的;(二)未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制度,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退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湿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