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制度,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退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湿地保护补偿制度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