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公布的湿地应当由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