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划分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