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