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拟定全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等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