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编制或者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湿地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湿地保护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