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措施、保护责任;

(三)湿地保护区划与建设布局;

(四)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