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互协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