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和监测,并组织科研单位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