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和监测,并组织科研单位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