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