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每年的六月为湿地保护宣传月,六月十日为黑龙江湿地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