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