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教学车辆增加、报废、更新或者变更使用性质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