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经营者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