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培训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教学场地从事培训活动;在道路上从事驾驶培训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路线和时间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实际状况,指定教学车辆可以从事道路驾驶培训的区域、路线和时间,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