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稽查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