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可以委托市水文机构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