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市水文机构批准;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