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市级水文测站建设应当纳入市级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一般水文测站建设应当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其所服务的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