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市级水文测站建设应当纳入市级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一般水文测站建设应当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其所服务的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