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