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文测报、旱情监测、通信预警、生物措施等防汛抗旱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水毁修复;

(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四)防汛抗旱物资和技术储备;

(五)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六)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防汛抗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