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汛抗旱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其他防汛抗旱重点城镇和流域面积二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应当规划建设雨情、水情和墒情监测站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