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报告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