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山林纠纷工作的领导。负责处理山林纠纷的机构按规定的职权具体办理山林纠纷的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