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