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生效前,非林地所有权方在林地所有权方营造的林木,其营造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权方按比例分成;本条例生效后,擅自在林地所有权方营造的林木,无偿归林地所有权方所有。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