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出省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件应当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件的,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和个人不得承运。在县内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