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出省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件应当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件的,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和个人不得承运。

在县内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