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木材市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保护资源的原则。林业、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限制利用天然阔叶林生产人造板、食用菌等。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