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采伐林木应当依法申领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发放采伐许可证应当核定采伐的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项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