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采伐后难以恢复植被的陡坡、险坡地上的林木,禁止皆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