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森林、林木的采伐,应当根据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采伐指标实行限额采伐。采伐胸径五厘米以上的林木,应当纳入采伐限额的范围。竹子的采伐实行计划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