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项建设工程确需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批准使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