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外,森林、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