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