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