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一)防震减灾工作体制的健全和完善;(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六)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七)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八)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