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