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八)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