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八)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