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八条有效省、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一级行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进行检查。本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标准与实施办法,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