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召集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接受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培训,平时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居民自救互救演练;灾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担任专业救援人员的向导和翻译、搜集灾情、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疏散和安置灾民、协助医疗救治、提供心理帮助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