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九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和医疗队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实施抢险救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