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利用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保暖、排污等基础设施,并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宣传其功能和使用方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